当前位置: 和平鸟 >> 和平鸟的天敌 >> 汇诚伙伴成功案例太平鸟三件商标无效案
案情介绍
本案申请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为国内著名服装企业,在服饰市场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人在先品牌商标“太平鸟”最早申请于年,在年就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随着“太平鸟PEACEBIRD”品牌知名度的不断攀升,越来越多不法商家开始抄袭、模仿,申请注册含有“太平鸟PEACEBIRD”文字的商标,企图傍名牌。
对此,宁波太平鸟公司委托我司对其商标进行全面监测,发现第号“品尚太平鸟PSPBBIRD”、第号“天下太平鳥巢txtpeacebird”、第号“尤朵太平鸟花”商标存在恶意攀附“太平鸟”商标的现象。为防止他人淡化“太平鸟”商标显著性,混淆申请人品牌的市场,而对申请人和信赖申请人品牌的消费者产生巨大损害,申请人委托我司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对三枚恶意商标予以打击,终均获成功。案情分析
针对三枚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我司在分析案情后,将案件焦点锁定在以下两方面:第一,从商标近似混淆来看。“太平鸟PEACEBIRD”为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申请人进行了全方位的商标保护布局,自年起,在核心类别25类及其他相关类别上先后申请注册了多枚“太平鸟PEACEBIRD”及系列商标。
三枚争议商标“品尚太平鸟PSPBBIRD”(争议商标一)、“天下太平鳥巢txtpeacebird”(争议商标二)、“尤朵太平鸟花”(争议商标三)在摹仿申请人品牌商标的手法上如出一辙,均指定使用在申请人核心商品类别25类上,通过在申请人商标基础上加上前后缀,企图以此种方式规避商标局的审查。但其已构成“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申请人据此主张上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太平鸟PEACEBIRD”系列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二,从不正当手段抢注来看。争议商标一的注册人“鹰潭市品尚商贸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属于同业竞争者,在被申请人所在地鹰潭市内有6家“太平鸟”实体店,其对申请人的品牌情况应当更容易获知。被申请人通过其在淘宝网开设的“品尚太平鸟”服装店公然销售抄袭、仿冒申请人的产品,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并且已经引起了部分消费者的混淆,在百度贴吧、“黑猫投诉”等平台上有消费者发布关于对“品尚太平鸟”品牌的质疑以及购买到假冒产品的经历。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35类、25类上申请注册了两枚“品尚太平鸟PSPBBIRD”商标,反复对申请人商标进行抢注,还对其他知名服装品牌、电视剧名称进行抢注,攀附恶意昭然若揭。争议商标二由原申请人“烟台聚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转让至被申请人“郴州市豪雄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不仅通过天猫“天下太平鸟巢”旗舰店销售仿冒的“太平鸟”产品,还对“阿玛尼”、“爱马仕”、“欧时力”、“恒源祥”、“雅戈尔”等国内外诸多著名商标进行抢注。虽然争议商标现已转让至本案现被申请人名下,但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和法律规定的时效性角度考虑,如果允许商标注册人以上述手段申请注册商标后转让给第三人,并将此情形视为障碍消除,则该条款用来禁止商标注册人进行不正当注册和商标囤积、贩卖的制度目的会落空,从而使得该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被规避的可能。争议商标三的注册人“雷小容”为自然人,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为“耒阳市雷小容副食店”,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35类、25类上申请注册了“尤朵太平鸟花”、“年太平鸟雨秋”两枚商标,均是在申请人商标基础上加上前后缀,企图以此种方式干扰审查、混淆视听,反复对申请人商标进行抢注,企图以此牟取不法利益的动机可见一斑。本案申请人的“太平鸟”作为中国名牌,经过多年的培育和发展,在市场上建立了良好的形象和口碑,上述争议商标的恶意攀附明显利用了申请人积累的良好商誉,使申请人长久以来付出巨大努力得来的品质形象和良好商誉流失或受到损害。争议商标这一抢注行为将对申请人及信赖申请人品牌的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故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予以打击势在必行。案情结果
我司接受申请人委托,在确定了案件核心焦点后,着重阐述上述三枚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之间的近似比对分析、申请人太平鸟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证据搜集等内容,与申请人多次进行证据的组织、串联、梳理后,围绕《商标法》第三十条“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等条款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商标局经审理查明后,认定争议商标一“品尚太平鸟PSPBBIRD”、争议商标三“尤朵太平鸟花”与申请人在先“太平鸟PEACEBIRD”系列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争议商标二“天下太平鳥巢txtpeacebird”与申请人在先“太平鸟PEACEBIRD”系列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存在多件与申请人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其未提供其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或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故此种不当注册的性质并不会因争议商标转让而发生改变,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案情总结
上述恶意攀附“太平鸟”的争议商标均成功无效,裁定中虽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认定与否结果不一,但此类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等方式谋取不正当经营利益的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不仅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且还浪费了行政、司法资源,其行为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商标局近年来强化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抢注,对于恶意抢注商标并转让牟利的,依法不予核准。商标权人更应加强恶意抢注行为监控,对企图攀附自身品牌的恶意注册商标精准打击。在此次案件中我司受申请人委托全面主张每个基础和请求,对各项请求都全力做好证据收集和论证工作,成功将争议商标无效,使得被申请人这一破坏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终受制裁。且对“太平鸟”品牌的商标监测工作仍在全面高效的进行,陆续发现如第号“SUPERPEACE及鸟图形”等恶意攀附申请人品牌的商标,通过提出异议申请、无效宣告申请等手段来维权,助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