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参见导语:关键词的设置在网购环境下对商家增加商品的曝光量、提升店铺的交易机会至关重要。未经授权将他人享有合法权利的商标、字号等作为引流关键词使用,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太平鸟公司)是第“PEACEBIRD”商标、号“太平鸟”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两商标指定在服装等商品上。太平鸟公司发现被告邓文革未经许可,在淘宝公司经营的网站开设“依乐品牌代购”网店,其销售的36款服装商品名称中均带有“peace”或“bird”。太平鸟公司购买了白色圆领短袖T恤衫两件,其中在两件T恤所附的吊牌、领标、水洗标上均标注了“PEACEBIRD”的标识。太平鸟公司公司确认此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太平鸟公司认为邓文革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案号为()浙民初号,审判员:王淑贤。关于邓文革的行为是否侵权。本案中,被控侵权两款商品的吊牌、领标、水洗标上均标注的“PEACEBIRD”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该些标识分别与第号“PEACEBIRD”商标相同。太平鸟公司同时主张上述侵权标识与第号“太平鸟”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对此,本院认为,外文标识与中文商标近似的判断不仅要从音、形、义等商标构成要素方面比对两商标标识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同时也要考虑原外文标识与其中文译名的对应关系,综合考虑两标识是否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具体到本案中,被控侵权标识“PEACEBIRD”系外文标识,其直译的中文含义即为“太平鸟”,结合该品牌商品的消费受众主要为年轻时尚一族,该类消费群体因其年龄、受教育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在看到“PEACEBIRD”标识时极易同“太平鸟”联系起来,综上,被控侵权标识与第号“太平鸟”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同时该被控侵权的两款商品与涉案二项注册商标核定的服装为相同商品。太平鸟公司确认此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并指出其与正品的区别。因此,被控侵权的二款商品为未经原告太平鸟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太平鸟公司第号注册商标的商品。邓文革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亦属于侵犯太平鸟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关于不正当竞争部分。太平鸟公司主张邓文革违反诚信原则在其所售商品名称中使用与太平鸟公司相同的货号及使用的“peace”、“bird”等关键词进行搜索引流不正当攫取商业交易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本院认为,关于货号。太平鸟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被控侵权商品名称中出现的货号系其公司自有,即便如此,其亦未举证证明该些货号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对于太平鸟公司关于货号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商品标题关键词引流。本院认为,通过搜索关键词查找所需购买的商品是网购中十分常见的情形。正因如此,关键词的设置在网购环境下对商家增加商品的曝光量、提升店铺的交易机会至关重要。在商品推广经营中,商家有权根据具体情形自行选择、设置搜索关键词及商品名称或标题,但在此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对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加以谨慎审查并合理避让。未经授权将他人享有合法权利的商标、字号等作为引流关键词使用,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消费者在通过“peacebird”搜索欲购商品时,被告邓文革在其涉案淘宝店铺中所售的商品因其名称中使用了“peace”或“bird”,也必然会展示在搜索结果中,势必增加了店铺及相关商品的曝光度及交易量。邓文革被控侵权的此种行为不正当攫取了太平鸟公司应有的交易机会,违反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转载请注明:
http://www.aideyishus.com/lkgx/7177.html